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合理利用义务服务资源,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年满十八周岁,或低于十八周岁但经监护人书面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和理念;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A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向本单位递交简历,单位初步审核志愿者资料后,要求志愿者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
三、志愿者须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志愿者培训;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成为正式员工;
(5)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志愿者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相关规定;
(2)自觉维护单位和志愿者的形象;
(3)履行约定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4)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5)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6)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的活动或行为;
(8)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要求的其他义务。
六、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及公益活动和项目。
七、单位可根据志愿者服务的表现,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芒果公益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