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测检查、总结制度
为有效控制各个项目的进度,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管、检查和总结,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批准后,由合作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合作机构和本单位共同进行监测,单位本身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监测。
二、项目监测职责
(1)单位员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检测;
(2)项目的负责部门须定期针对项目检测报告检查所了解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相关合作机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和原则:
(1)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人员费用或购置机构固定资产;
(2)合作机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同项目审批流程。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程和协议书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性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
五、终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
六、项目实施完成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基础之上,拟写结项报告,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存档,并可组织一次活动总结会议暨表彰会议,可以由项目执行小组发起。
七、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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