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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长沙市芒果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传播公益慈善文化,彰显社会责任,助力中国公益创新,为公益组织提供执行、推广服务,推动公益事业专业化、精细化分工。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480号,德雅村院原老台车队办公室,邮编:41000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对机构重大战略提出建议和决策参考。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金额:叁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公益慈善传播;公益慈善培训;公益慈善项目策划实施;公益彩票宣传推广;公益慈善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 、职工代表 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项目官员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本单位重大投资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确定本单位人员薪酬标准和奖惩标准。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芒果公益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