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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化,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行政人事部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单位印章分为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名章三类。

  (一)正式印章是代表单位领导机构一定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如:单位公章等。

  (二)专用印章代表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超过其限定范围就失去法律效力,如财务专用章等。

  (三)名章是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加盖个人名章可做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单位成立后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完成名称变更后,即可刻制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五条 印章由单位行政人事部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严禁个人或部门私自刻制。

  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

  第六条 单位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印章备案手续,载明印章名称、印模和保管人员姓名等事项,然后颁发正式文件,公布印章正式生效启用时间。启用印章的通知应附印模,新印章印在“□”内,用蓝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印章保管人变更,应在备案表上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启用印章的通知应抄报上级单位,通知发放范围应视该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指印章的妥善保存。

  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由单位行政人事部或理事长指定的专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分别安排两人保管。

  第九条 印章应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管柜。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的保管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注意:

  (一)审核。

  用印前,由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印章保管人员要检查是否有单位理事长及相关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审阅、了解用印的内容,不能盲目盖章,同时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二)登记。

  每次用印进行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盖印。

  1、盖印时要精神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2、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或部门的印章。

  3、 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加盖在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处。若在成文日期上方有发文单位落款,印章应压在发文机关或成文日期上面。若没有成文单位落款,只要印章下压年、月、日即可。

  4、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在公函的骑缝线上盖章。

  5、 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边章(即将多页材料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合同、协议的签字盖章页出现“此页无正文”的同时,要注明文件的名称,如“此页无正文,为××××的签字盖章页”。

  6、 密级文件要用公文封套封好,并在公文封套封口处加盖弥封章(公章印章)。

  (四)整理留存材料。

  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整理,归卷存档。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单位的,应由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随行,并根据印章种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报请单位理事长审批。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交接时应由本人亲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特殊情况应有单位理事长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仅限×××用”的字样。

  第十五条 代章。有些单位或部门刚刚成立,或者因为改变名称,或者因为改变隶属关系,印章没有刻制出来,而有些工作又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取代章的方法,即用其他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注明“代”字。另外,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和正式印章相同。

  第七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六条 因单位名称改变,机构撤消、印章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十八条 印章停用或作废,要发印章停用或作废的通知,印章印在“×”,用红色印油。

  第八章 印章的存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单位法人,请法人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重要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妥善保存;临时性单位、没有保存价值或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报请单位法人后集中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经单位理事长批准,销毁时应有印章保管人员监销。

  第九章 有关业务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写明用途,且印章须骑压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文件,只要注明用途(政府部门等有特别要求的除外),报单位理事长签字确认即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涉及合同类用印,须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五大关键要素:

  1、甲乙双方名称是否与审批表内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2、合同文本金额是否与审批表内合同金额完全一致;

  3、该合同审批是否符合最新管理权限要求;

  4、合同审核流程是否完备,单位法人是否都已经签署明确的“同意”意见;

  5、合同文本落款处必须由立项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法人签名,并核对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印章管理人员。

  一、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是印章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无论是在印章室内使用还是携印章外出工作,如果是因人为保管不当、责任意识不强导致遗失印章,每次扣罚印章管理员或携章外出的临时印章保管员当月工资200-500元;

  二、用印须严格执行单位各类管理文件的规定,未执行审批流程或者流程未执行完毕便用印,按单位失职问责处理;

  三、坚持原则是印章管理工作的关键,任何因迫于压力、原则性不强导致的错误用印,按单位失职问责处理;

  四、明知相关手续不齐全却仍然违规用印,造成工作失误,每次扣罚当月工资1000元,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

  五、单位下发的最新文件是印章管理的工作准绳,没有及时、认真和深入学习,不了解审批权限又没有积极求证便胡乱用印,导致出现工作失误,按单位失职问责处理;

  六、印章管理员在核准用印时,没有仔细核对用印文书名称、涉及金额与审批表是否完全一致,盲目用印导致用印失误,按单位失职问责处理;

  七、印章管理工作的各类原始审批记录均须存档保管,擅自涂改、篡改、损坏、撕毁印章工作各类用表,每次扣罚当月工资3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理;

  八、使用印章须谨慎严格规范,因粗心大意导致印章错盖,每次扣罚当月工资2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其他员工。

  凡本单位员工,均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各项规定,如有违规,按单位规定进行失职问责: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而欺骗性用印,例如隐瞒真实用印意图,故意漏登、错登用印事项等,性质最为恶劣,按单位失职问责处理并进行行政处分。

  二、以文件单位下发的规章制度是单位管理的核心,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文件要求。对于相关事项如果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但经办人遇到问题不积极沟通协调、不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却因怕麻烦而试图简化审批手续,以投机取巧、强词夺理等方式强行要求印章管理员用印,一经查实,扣罚当事人当月工资500-1000元。

  三、部门印章使用必须登记填表作为原始凭据,如经检查发现使用印章没有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或者不按要求登记的,每次扣罚各部门兼职印章管理员当月工资200元,扣罚该部门负责人当月工资300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芒果公益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